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提升同花顺产品的竞争力系以牺牲原告诚实经营的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性质,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
二、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四、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5万元;
五、驳回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今登报,向原告致以歉意,同时全面履行法院判决内容,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