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原告
● 涉案总金额:76,942,654.96元及76,827,400.24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判决尚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服务采购协议》,将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0】)。
本次诉讼过程中,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撤销了第三项诉讼请求。另由于在开庭前申请财产保全,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15,254.72元,在诉讼过程中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险费。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和仓储费76,827,400.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6,827,400.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的1.95倍,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费115,25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431,513.00元,由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案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尚未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判决尚未执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