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6日至9月27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793,501,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28,597,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4,903,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4,903,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4,903,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37,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45%;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37,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45%;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邹承慧、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江阴爱康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 728,597,866股。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董事高管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77,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8%;反对2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7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547%;反对2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33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91%;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37,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45%;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黄楚玲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