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公司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家富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闵群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名,代表公司股份141,021,5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534,291,100股的26.394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4,716,8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5.855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56,3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38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5,67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1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拟延期增持的议案》;
关联股东闵群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26,63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08%;反对票5,665,9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1%;弃权票3,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反对5,6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829,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3181%;反对5,1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789%;弃权票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41%;反对5,1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18%;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