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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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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9-019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1)诉讼一的涉案金额:4400万元;

  (2)诉讼二的涉案金额:36,522,993.72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诉讼一、诉讼二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原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一的基本情况

  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编号为TC-BT-HY-7(2018-1-31)《抹账协议》,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以上述三方抹账协议属于破产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撤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2、诉讼二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中航特材与公司(被告)关于36,522,993.72元应付账款的个别清偿行为。(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1、诉讼一的判决情况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陕0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一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61,800元,由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二的判决情况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陕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二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本案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1,939,871.65元的清偿行为;

  (2)驳回原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224,415元,由原告负担220,000元,被告负担4415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原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四、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陕0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陕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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