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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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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87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三河京龙新型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箱涵接口检测结构

  证书号:第9270326号

  专利号:ZL 2018 2 1460330.9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8年09月07日

  授权公告日:2019年08月23日

  授权公告号:CN 209293079 U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三河京龙新型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箱涵接口检测结构,涉及地下综合管廊领域,包括分别固设于箱涵两端的承口与插口,相邻箱涵的插口能够插设于承口内侧,相邻箱涵的插口端部与箱涵的端部之间设置有第一密封胶圈,所述插口与承口侧壁之间设置有第二密封胶圈,所述插口上还开设有检测孔,所述检测一端延伸至插口内侧,且其另一端延伸至延伸插口外侧位于第一密封胶圈与第二密封胶圈之间的位置。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相邻箱涵的接口密封性检测成本较高,且操作麻烦的问题,具有操作简单,能够降低检测成本的优点。

  该项专利的取得,对降低检测成本、扩大市场领域、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起到了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8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19年9月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桂西北百色水库灌区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PCCP)采购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近日,公司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SSKGQ-CG-01)》。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承包人应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PCCP当地建厂、PCCP管、配件管及管材附件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前试验、包装、保险、运输(含装卸)至工地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现场交货、施工现场管道安装技术指导和打压试验技术指导、保修、技术服务(联络、协调、培训等)以及与其建厂相关的进场道路修筑及维护、环保工程、水保工程、工程完工后的管厂的拆除并完成土地复垦,同时提供技术文件及资料、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并对合同材料(包括外购件等)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合同期限: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管道制造厂设备安装、调试,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型式试验,PCCP管材批量生产计划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计划供管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具体供管时间应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求,管厂拆除并完成场地清理及土地复垦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玖佰陆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柒元整(¥269,699,517.00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058T

  类型:有限责任

  住所: 天津市可西区洞庭路6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孝振

  成立日期:二OO三年一月七日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测绘;环境保护;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技术检测、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总承包;城乡规划设计;电气设备、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建材、钢材销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发包人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方: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承包人应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PCCP当地建厂、PCCP管、配件管及管材附件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前试验、包装、保险、运输(含装卸)至工地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现场交货、施工现场管道安装技术指导和打压试验技术指导、保修、技术服务(联络、协调、培训等)以及与其建厂相关的进场道路修筑及维护、环保工程、水保工程、工程完工后的管厂的拆除并完成土地复垦,同时提供技术文件及资料、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并对合同材料(包括外购件等)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3、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玖佰陆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柒元整(¥269,699,517.00元)。

  结算时,纳入本项目合同范围的各项费用按财政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4、合同履行期限: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管道制造厂设备安装、调试,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型式试验,PCCP管材批量生产计划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计划供管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具体供管时间应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求,管厂拆除并完成场地清理及土地复垦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5、结算方式:

  (1)预付款

  ①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30%;

  ②预付款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法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10%,第二次在完成现场建设工厂并正式投产后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20%。

  ③预付款扣回方式: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起扣,每次按进度款同比例扣回,至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④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等金额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

  (2)进度款

  ①管材及配件管进度款支付

  运输到施工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到货价格的85%,全部管材、配件管及附件供货完毕并通过试运行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应结算价格的95%,应结算价格的2%在将建厂用地范围内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以及设备等全部拆除并将土地平整,完成土地复垦,达到发包人验收合格标准,同时提交当地政府的接收证明后支付,应结算价格的3%转为质量保证金。

  ②进厂道路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厂道路工程为总价项目,承包人完成相应工作后一次性支付“进厂道路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的85%,待工程档案完整移交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格的97%,剩余应结算价格3%转为质量保证金。

  ③水土保持工程进度款支付

  水土保持工程进度款按审核完成的实际完成量进行支付,每月 20 日承包人将经监理审查后的当月进度报表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于次月15日前审定支付,支付比例为当月工程进度款总额的 85%;待工程档案完整移交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格的 97%,剩余应结算价格3%转为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6、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安装完成并通过试运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止。

  7、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承包人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延迟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延迟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延迟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8、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金额为269,699,517.00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8.64%。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该项目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合同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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