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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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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四、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本基金界定的政策性金融债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政策性银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总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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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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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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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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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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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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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2月28日,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9年2月28日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2月28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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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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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转型条款,该基金自2018年6月20日转型为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瑞双利债券基金”)。

  转型后的景瑞双利债券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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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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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自由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任一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7年1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情况信息;

  2、 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相关情况信息;

  3、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5、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部分,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6、在“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近期发布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告目录,目录更新至2019年8月28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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