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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发出的仲裁通知,贸仲委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已受理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吕少江
被申请人二:王哲
被申请人三:PeterXu(徐培忠)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一向申请人承担补偿义务人民币74,891,296.99元(其中:以现金方式补偿人民币69,781,066.37元,以股份转让方式补偿5,110,390股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票数9.416%),对应注册资本5,110,230.62元),并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承担补偿义务人民币28,558,076.53元(其中:以现金方式补偿人民币24,692,297.79元,以股份转让方式补偿3,865,600股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票数7.123%),对应注册资本3,865,778.75元),并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承担补偿义务人民币11,390,626.48元(其中:以现金方式补偿人民币11,390,626.48元),并就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被申请人的各项补偿方式合计总价值为人民币116,000,00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支付延期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的违约金(按各被申请人补偿总金额的0.05%每日为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起支付至被申请人支付完毕对应业绩承诺补偿之日止);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共同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和保全费;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情
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与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彩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2016年5月14日,申请人与北京华彩公司的股东(包括被申请人一、二、三)签订了《股份转让以及增资协议》,根据前两份协议,申请人通过股份转让和认购北京华彩公司新股的方式(包括现金认购和债权认购),持有了北京华彩公司的股份。
鉴于申请人受让和认购北京华彩公司股份是基于对被申请人一、二、三的经营能力的认可和北京华彩公司将来业绩的预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二、三2016年5月14日签定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一、二、三就北京华彩公司的2016、2017、2018年的累计净利润做出业绩承诺,如果无法完成的,被申请人一、二将以现金方式和转让北京华彩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三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一、二、三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北京华彩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1-01234号)、2017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1-02769号)、2018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03619号)显示,被申请人一、二、三的业绩承诺未达成,应当根据《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一、二、三要求承担补偿责任,被申请人一、二、三均未履行,其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