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诉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9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鲁1082民初5331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限你(你单位)自我院受理案件之次日起7日内持本通知书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逾期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荣成市人民法院
2019年09月06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20亿元的股权,该20亿元的注册资本原告已经实际出资。
2019年7月19日,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解除了原告的股东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原告的股东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议无效。
三、风险提示
因本公司于9月12日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书未列明案件受理费缴费账户信息,且要求凭本通知书现场缴纳。鉴于9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案存在因无法按照《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缴费,进而导致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荣成市人民法院协调沟通缴费及立案事宜,并将及时对涉及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