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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9-081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0),朱文怡、冯荣等7方于2019年8月31日与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城国投”)、刘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股份质押协议》等协议。

  由于朱文怡等转让方的股票存在质押情况,且协议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过户登记须一次完成(不能分批进行),因此协议约定,在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前,朱文怡等转让方需逐笔将转让股份数量(即1.16亿股)的股份足额质押给下城国投,作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方履行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担保。下城国投在获得转让方的股份质押担保后,再按照质押担保股数对应的金额逐笔支付转让款给朱文怡等转让方,专项用于解除转让方原有的部分股份质押及缴纳税金,直至转让方将转让股份数量(即1.16亿股)的股份足额质押给下城国投以保证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交易。

  为此,2019年9月11日,朱文怡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35,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下城国投,期限至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交割完成之日。截至本公告日,下城国投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部分股份转让款至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开设的银行共管账户,朱文怡将于近期办理相关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朱文怡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17,422,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6%,此次股权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为117,382,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

  刘辉先生作为朱文怡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42,028,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0,198,0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1.85%。

  综上,朱文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辉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9,450,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1%,累计合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47,580,1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7%,占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2.56%。

  本次股份质押是与下城国投协议转让股份的安排,不涉及新的融资安排。本次质押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辉和朱文怡变更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朱文怡女士资信状况良好,其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及个人收入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若出现风险时,朱文怡女士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9-082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12日,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报告期末,公司商誉余额16.56亿元,其中长春金泽瑞的商誉余额为7.69亿元。根据前期信息披露,公司于2017年7月收购长春金泽瑞60%股权,交易对方承诺长春金泽瑞2017-2019年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亿元、1.61亿元、1.85亿元,若任一年度实现金额低于90%时应以现金方式补偿;长春金泽瑞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35亿元、1.46亿元。请公司:(1)结合长春金泽瑞的主营业务与盈利模式等方面,说明其连续两年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的主要原因;(2)列示报告期末商誉余额明细,并结合收购子公司以来各报告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及商誉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具有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6.96亿元,其中受限金额为1.93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18.73亿元、1.89亿元、3.13亿元;报告期内财务费用1.0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货币资金限制性安排的原因、期限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限制性安排;(2)结合公司经营模式、融资方式与融资成本等方面,说明公司长、短期借款结构的合理性及财务费用较高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3)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3.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27.18亿元;其中,商业承兑票据期末余额2465.11万元,同比增长82.67%,较期初余额增长84.51%。此外,期末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金额分别为1.60亿元、0.81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别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情况,包括金额、对象、是否为关联方、账期以及交易内容或涉及产品等;(2)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回款安排等说明公司赊销比例,并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其合理性;(3)分别列示近三年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和历史账款的回收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商业承兑票据大幅增长的原因;(5)报告期内大额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分别说明上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结合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具体的业务流向,说明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以及相关具体情况。

  4.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2.03亿元,较期初余额增长61.29%,且近三年均呈现中期余额远高于年终余额的特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列示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情况,包括金额、对象、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内容或涉及产品,以及截至目前已结算金额、后续结算安排;(2)结合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政策、预付条件等相关方面,说明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在中期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与行业存在差异并解释原因。

  5.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5.32亿元,其中包括对上海润达盛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润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请公司补充披露:(1)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截至目前的具体经营情况;(2)公司与相关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及具体情况。

  6.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9194.48万元,较期初余额增长32.18%。其中,押金及保证金期末余额7229.17万元,借款及往来款2389.7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别列示上述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的情况,包括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金额、账龄、交易内容等;(2)上述押金及保证金、借款及往来款等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并结合账龄与历史回款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公司经营模式、款项形成原因等方面,分析其他应收款项中期增长较快的原因。

  7.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8.68亿元,其中应付票据期末余额7188.33万元,同比增长269.92%。请公司按对象列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付票据对象、金额、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与公司经营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等方面,补充说明应付票据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

  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26.92%下降至26.36%,且工业板块毛利率同比下降3.40个百分点,商业板块同比下降0.81个百分点。请公司结合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相关变化,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分析说明公司不同业务板块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9.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2.51亿元,同比增长28.03%,高于同期销售收入增长率。请公司结合销售模式、销售人员、市场竞争等变化情况,说明销售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

  10.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2426.51万元,同比增长57.95%,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研发项目和人员费用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期增加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尽快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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