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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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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859 股票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Zhejiang Jiemei Electronic And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阳光工业园区)
二〇一九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本预案中如有涉及投资效益或业绩预测等内容,均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投资者及相关人士的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事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洁美科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60,000万元(含)。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4)按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5)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或人士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则有效期限延续至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之日止。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4、母公司利润表单位:万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1、2019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无变化。

  2、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18年3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洁美聚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2017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原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司另一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日为2017年8月31日,江西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3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公司原子公司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日为2017年10月31日,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7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4、2016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无变化。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财务指标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平均值;

  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平均值;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股本;

  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14,259.21万元、156,297.41万元、211,429.08万元和198,667.94万元。公司资产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和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47,892.79万元、77,747.75万元、115,639.95万元和96,122.09万元,主要由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存货等构成。2019年6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总额较上年末有所下降,主要是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回款和存货消化,使得应收账款和存货较上年末有所下降。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66,366.42万元、78,549.66万元、95,789.13万元和102,545.86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构成。公司非流动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主要系公司持续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以满足公司业务扩张需求所致。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59,129.98万元、21,647.85万元、55,797.37万元和42,107.91万元。2017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2016年末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2017年度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后,偿还了部分有息债务。2018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2017年末大幅增加,主要是公司业务扩张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短期负债大幅增加所致,且公司该年度实施了生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2019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较上年末有所减少,主要是公司根据现金流状况减少了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所致。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总额分别为41,957.69万元、17,903.04万元、36,781.37万元和18,496.92万元,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构成。公司根据短期资金状况调整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规模,导致公司短期负债的波动较大。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7,172.29万元、3,744.81万元、19,016.00万元和23,610.99万元,主要由长期借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等构成。公司非流动资产规模波动增长,主要是公司为配合建设投资增加了长期借款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

  截至2016-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4、4.34、3.14和5.20,速动比率分别为0.87、3.65、2.26和3.78,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75%、13.85%、26.39%和21.20%,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9.08%、9.52%、18.31%和15.85%。2017年度,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补充了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综合来看,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处于合理范围,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强。

  4、营运能力分析

  ■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33、3.17、3.34和1.19,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57、5.04、3.66和0.85。2019年1-6月,受行业整体进入调整期的影响,下游客户开工率下降,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比下降,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下降。但总体来看,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运指标处于合理范围内。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注:营业毛利=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率=营业毛利/营业收入。

  2016-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5,337.39万元、99,641.15万元、131,110.40万元和38,156.09万元,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811.67万元、19,622.03万元、27,529.83万元和5,413.67万元。2016-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快速增长趋势;2019年1-6月,受下游行业进入调整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整体来看,公司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较强。

  四、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2019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25,84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01.64万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2016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鉴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的推进需要资金的支持,且公司着眼于未来,正在以自有资金加快实施转移胶带、塑料载带、高端纸机及研发中心等四个项目,因此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17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22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091.2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15,342.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5,570.00万股。公司以2017年9月14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5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091.20万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2018年4月23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3、2018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5,5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57.00万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以2018年9月17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84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686.34万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2019年4月18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一般营运资金的需求,在实现稳健经营的同时,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明确公司对股东现金分红的汇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并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长期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遵循的原则是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利润分配顺序

  若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则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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