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6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已经办理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垫资款本金22,000.00万元,各项资金占用费12,424.95万元,各项违约金3,135.75万元,补偿款13,952.14万元,律师费159.00万元,保全担保费58.00万元,保全费1.00万元。共计51,730.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被申请人:姜荣华 、姜建华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位于贵州省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2月2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8)。

  2019年8月,仲裁庭认为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贵阳院承包公司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主张不成立,故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5)。

  贵阳院承包公司认为,根据垫资协议的约定,其已足额为华大公司进行垫资,并经双方确认。但在垫资完成后,华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提供打六折后能覆盖贵阳院承包公司债权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经贵阳院承包公司多次催促后仍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贵仲字第0052号)认定的事实和合同约定,在贵阳院承包公司两次通知华大公司并给出20日履行期限后,华大公司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新法律事实出现的情况下,贵阳院承包公司依法有权宣布所有债权全部到期,要求华大公司立即清偿所有债务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因此,基于以上理由,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再次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近日,贵阳院承包公司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9)贵仲字第0727号),并已缴纳仲裁相关费用。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本次仲裁申请了财产保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黔04执保65号和(2019)黔04执保74号),华大公司如下财产已被查封:

  1.华大公司名下“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房屋600套。

  2.华大公司名下土地,权证号:黔(2016)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0733号,面积5948平方米;权证号: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第0001843号,面积21557.58㎡;权证号: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第0001842号,面积17084㎡。

  3.冻结华大公司工商银行安顺体育场支行银行账户2404035019200038613的存款2,918.49万元。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具体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债权全部到期,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立即归还申请人垫资款本金22,0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2,424.95万元;

  (二)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工程折价或变现后在4,950.50万元(该款系申请人担任总承包期间实际垫资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包含在垫资7,000万元工程款中)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费13,952.14万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以到期债权48,377.06万元(含垫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补偿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7.75万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金88.00万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因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159.00万元、保全担保费58.00万元;

  (七)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厦资产和被申请人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保全费1.0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黔04执保65号和(2019)黔04执保74号)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