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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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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百特 公告编号:2019-072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当事人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永函告,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7-023)。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54号)。公司已于2017年5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7-099)。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中小板函【2018】第5 号),公司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8-091)。

  经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为陆永、李马松,指控陆永、李马松二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永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被告人李马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均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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