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日15:00至2019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马道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1,630,825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39.81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79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8,999,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30,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4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71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4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71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崔若彤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4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5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赖海燕律师、刘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