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彭威洋、王佳才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9月9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15:00至2019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310,9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人,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10,255,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收购福泉磷矿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的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3、审议通过《与福泉磷矿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