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提案,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时均进行单独计票。
4、第1.0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8日-2019年9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8日15:00-2019年9月9日15:00。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28号深圳马哥孛罗好日子酒店7楼夏威夷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学民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59,214,3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3,137,9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76,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637,7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61,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76,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0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留小数点后4位数,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议案1.00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190,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94%;反对2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睿智、刘丹
3、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