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19)皖8601执193号之一]。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关于本次执行裁定书所涉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15日及2019年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二、 本次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九明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蒋九明立即履行(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蒋九明持有的顺威股份3,000万股(证券代码:00267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本次执行裁定书中所述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九明共计持有公司199,374,6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69%,本次拟被司法拍卖的公司股份共计30,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5.05%,占公司总股本的4.17%。
四、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 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如果相关股份最终被司法拍卖、变卖,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变动的可能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备查文件
1.《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8601执193号之一]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