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宜昌交运”)于2019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6号),《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详见2019年8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并完成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做的重要承诺或说明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湖北宜昌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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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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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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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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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