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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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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凯文教育 公告编号:2019-044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经理部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加工修建重庆丰都长江二桥所需的相关钢箱梁梁段,中交路桥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验、计量、付款等义务。2013年7月11日,公司与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港”)签订了《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将钢箱梁部分板单元加工制作委托予重庆东港,重庆东港出租部分场地、码头、设备及设施给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2016年1月21日,重庆东港以公司未支付场地、设备使用费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公司提起上诉。此案件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

  2017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所拥有的与桥梁钢结构业务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经营资质及人员下沉至原全资子公司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泰”),并于2017年11月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将新中泰100%股权转让给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建材”)。根据公司和中晶建材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在出售桥梁钢结构业务后,与桥梁钢结构资产及业务相关的未决诉讼,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实际损害或承担费用支出,由新中泰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达成《和解协议》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9年9月5日,公司与重庆东港、中交路桥及新中泰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以和解方式解决《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项下所有争议。公司与重庆东港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2019年9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渝05民终3703号。调解结果如下:

  1、公司一次性向重庆东港支付租赁款项1,200万元;

  2、重庆东港支付50万元购买公司遗留在重庆东港的加工设备、余料等所有一切物资;

  3、重庆东港与公司、中交路桥之间租赁合同就此了结,各方均不得另行向他方主张任何权利;

  4、一审案件受理费72,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东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69元,减半收取64,285元,由公司负担。

  (二)关于和解款项的抵消与支付

  1、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基于公司在2018年7月24日与中交路桥、新中泰签订的《张花桥、椒江二桥、井冈山桥、鸭池河桥、乌江桥项目结算支付等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一揽子协议》”)中所约定的,中交路桥同意公司将在张花桥、椒江二桥、井冈山桥、鸭池河桥、乌江桥项目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中泰,其中,张花桥、椒江二桥、井冈山桥三个项目应由中交路桥向新中泰支付的工程款项为15,443,982元。重庆东港把对公司享有的1,200万元债权,即上述租赁款项,全部转让给中交路桥。

  公司、中交路桥、新中泰三方一致同意,中交路桥以其对公司享有的1,200万元债权抵消《一揽子协议》项下的对新中泰的15,443,982元债务中1,200万元的等额债务,公司无需再向重庆东港支付1,200万元租赁款项。

  2、对于重庆东港支付50万元购买公司遗留在重庆东港的加工设备、余料等所有一切物资。鉴于钢结构业务相关资产及权利义务主体为新中泰公司,由重庆东港向新中泰支付20万元,中交路桥向新中泰支付30万元。

  3、诉讼费用共计64,285元已经由新中泰公司支付。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和中晶建材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在出售桥梁钢结构业务后,与桥梁钢结构资产及业务相关的未决诉讼,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实际损害或承担费用支出,由新中泰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及其附件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渝05民终3703号

  特此公告。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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