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0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西藏发展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披露日,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对公司存在3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分别为2017年8月28日从公司划转的480万元、2018年2月9日从公司划转的500万元和2017年8月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王承波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吴小蓉签订的指定天易隆兴为收款人的2,980万元借款合同,共计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3,96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天易隆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承波、时任董事吴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于宏卫、时任财务总监谭昌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承波、时任董事吴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宏卫、时任财务总监谭昌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王承波、吴刚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西藏发展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说明

  公司原董事长王承波、原董事吴刚已于2018年12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