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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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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46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薛林等46名自然人

  被告:顺灏股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5,049,740.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理由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寄发的前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与和解方案。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全部终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该部分案件的裁定,并裁定中止执行原审判决。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部分案件和解撤诉;其余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295、314、317、884、1237、1341]号之一、(2019)沪74民初658号,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许卢辉宇等13位自然人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原告:卢辉宇等13位自然人。

  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职员。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原告卢辉宇等15人诉被告顺灏股份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辉宇等13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原告卢辉宇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辉宇等13人撤诉。

  原告卢辉宇等13人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9,593.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96.65元,由原告卢辉宇等13人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经公司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上述部分投资者已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金额为诉请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的30%计算,公司需要赔偿上述原告合计金额1,536,431元,案件受理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根据和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2,489,846.80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将可能有利于促进其他投资者接受调解,节约司法成本,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经营上。

  其余案件正在进行调解或和解,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295、314、317、884、1237、1341]号之一、(2019)沪74民初658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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