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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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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48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收到马鞍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5民初336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1-1),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林斌,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书安组,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

  被告:潘哲,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107号深航飞行员公寓北楼,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

  被告:杨文龙,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青毛村新屋组,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

  被告:李俊毅,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42号景园大厦南座6B,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

  (二)纠纷起因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等人经商谈签订了《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1.4392亿元购买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持有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迈科技”)51.40%的股权,其中:原告购买被告潘哲持有众迈科技10.00%的股权,价格为2,800万元,原告购买被告杨文龙、李俊毅各持有的众迈科技20.70%的股权,价格均为5,796万元。股权转让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指标和补偿机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为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众迈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3,600万元、5,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并约定了利润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义务等内容。

  协议签署地是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署后,原告按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476.40万元,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也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2018年,经审计众迈科技2017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50,440,371.54元,因此按照协议约定,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给原告补偿金额为98,225,877.43元,扣除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8,784,000元后,余款69,441,877.43元。其中,被告曹林斌应负担20,760,973.66元,被告潘哲应当负担15,749,704.16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负担16,465,599.80元;另,由于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抵扣利润补偿金额时,原告需要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其中被告潘哲应当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1,040,000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2,152,8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分别通知四被告支付利润补偿款,四被告均未支付。之后原告向四被告催告,要求支付,四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后,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协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被告曹林斌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20,760,973.66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2、被告潘哲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5,749,704.16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3、被告杨文龙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6,465,599.8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4、被告李俊毅立即支付利润补偿款16,465,599.8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5、被告潘哲支付其应当负担的个人所得税1,040,000.00元,被告杨文龙应支付其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152,800.00元,被告李俊毅应支付其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152,800.00元;

  6、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0.00元;

  7、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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