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5日15:00至2019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881,16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79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329,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5,764,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484%;反对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13%;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4%。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5,756,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16%;反对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80%;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4%。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5,764,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8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74%;反对8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22%;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4%。
4.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2,732,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4%;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036%;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60%;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