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3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5:00至2019年9月3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国展财富中心3号楼7层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利荣。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63,857,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3,048,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0,808,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3,438,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延期完成并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恩颖律师、丁伟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