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近日,公司获悉上述案件已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二、上述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民初16号,一审判决如下:
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
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春芳
(一)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68,333.34元;
(二)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支付本金15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60万元;
(四)被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春芳对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72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