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三)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5:00至2019年9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是2019年8月28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具体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48,85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093%。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2%。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6人,代表股份148,881,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185%。
(三)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2%。
(四)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88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88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