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5:00至9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0,126,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26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4,063,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063,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9,430,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367,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063,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6%%;反对3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6%;反对3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李学峰先生代表的 80,695,965股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19年 8 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26,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