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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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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2019-078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63号)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472,30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57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592,577,597.28元,扣除发行费用8,559,610.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4,017,987.1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443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管理。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设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及截止转出日前衍生的利息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新的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2)。

  公司用于职业教育业务发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新南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释:乙方是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是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职业教育业务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2-8672-9016-8142-05。该专户仅用于职业教育业务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冰、张文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与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则按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各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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