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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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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3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软控股份”)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0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本回复中简称与《软控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1、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仲雪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

  公司回复:

  根据袁仲雪先生的说明并确认,本次交易的背景及原因主要如下:

  软控股份作为橡胶机械行业的国际知名品牌,业务规模长期位居世界前列,公司2018年位居橡胶装备行业世界第三位,中国第一位,持续保持行业内领先地位。但是由于橡胶机械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偏小,公司的发展遇到挑战,公司迫切需要在发展现有橡机装备、积极拓展行业市场的同时,推动公司实现在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战略布局。

  袁仲雪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创立软控股份发展至今,已经对软控股份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努力,但为了公司未来更大的发展,决议引入其他优秀的资源。在全面评估自身特点和个人未来的发展后,袁仲雪先生希望利用自身对基础研究、分析测试、材料配方结构等专业知识,集中精力对轮胎相关产业进行科研分析、研究和战略规划,因此辞去了软控股份董事长职务,于2018年9月担任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上述背景下,本次引入西湾软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求。西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李兆年先生现任中兆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东泽兆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西湾不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浩涌先生现任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行创业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瓜子有限公司董事,青岛西湾不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董事。袁仲雪先生通过引进西湾软件,利用西湾软件实际控制人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丰富的市场资源和管理经验,以及主要股东鲁道夫·沙尔平先生的国际化视野,在保持现有橡胶机械业务竞争力的同时,为公司在未来产业升级及智能化制造发展方面的技术、人才、国际化等领域带来强劲的推动力,为公司产品拓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并通过借鉴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提升公司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上市公司持续盈利和稳定长远地发展。依托于受托方的资源和所提供的支持,上市公司能够更为顺利地实施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从而提升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在认可受托方的经验及能力的基础上,为加快实现公司产业升级和战略发展规划,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同时考虑到所持股票存在限售情况以及受托方与上市公司磨合等因素,袁仲雪先生决定通过委托表决权并设定一定期限的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

  问题2、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有对价支付安排或其它类似安排。若有对价支付安排,请说明对价支付情况及合理性。若没有对价支付安排,请说明无对价支付情况下,袁仲雪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袁仲雪如何保证自身权益,未来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与委托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及合规性。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安排。

  一、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有对价支付安排或其它类似安排。

  公司回复:

  根据袁仲雪先生及西湾软件的说明及确认,本次表决权委托无对价支付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但后续存在股权转让安排。

  二、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本次委托表决权的主要原因如下:

  1、有利于实现软控股份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

  根据委托方袁仲雪先生确认,其向受托方委托表决权,是基于对西湾软件实际控制人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的认可,两位均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在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相关资源,有助于公司后续往相关领域的发展。

  根据受托方西湾软件确认,西湾软件及李兆年、杨浩涌先生基于对公司价值和行业地位的认同以及对新材料业务发展前景的看好,希望以自身的经验和实力帮助公司实现在智能制造、高端工业技术升级,以及在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诸多领域战略布局。

  受托方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支持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机械制造业务的工业4.0转型:软控股份主营业务和技术优势集中在橡胶机械领域,随着逐步发展,公司拥有将自身在橡胶智能装备领域的软硬件研发和创新优势扩展至提供机械制造的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在以受托方工业4.0为基准的诸多工业领域拥有广泛的伙伴和经验的基础上,双方拟将在汽车白车身总装,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检测,特种车辆电动化整体解决方案,能源互联网等诸多领域展开合作。依靠软控股份在工业软件,精密机械制造,智能物联网建设等诸多领域的技术积累逐步丰富产品序列,更好的满足国内客户广泛的智能制造升级需求。未来,相关方拟在定制车(定制软件)应用、智能物流系统建设(物流系统咨询规划、软件系统设计实施、物流项目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化(线下店的WMS仓库管理系统以及RFID电子标签)应用等方面制定可行计划并开展合作。

  (2)新材料业务:公司除橡胶机械主营业务外,新材料也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依托子公司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大力发展高性能合成橡胶及合成树脂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产品能够广泛应用于轿车胎、卡车胎等领域。基于软控股份在橡胶轮胎机械方面的行业资源,能够将新材料产品较好应用于知名轮胎制造企业的轮胎生产中。受托方拟通过与众多汽车生产商的合作优势,促进公司新材料在轮胎行业的应用,扩大新材料的应用领域和市场需求。

  此外,受托方也将积极根据软控股份的基础研究和工业化生产优势,以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利用自身在相关行业内的优势以及国际化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2、有利于稳定软控股份的持续经营

  近年来,上市公司囿于产品市场规模有限以及竞争日益激烈,经营业绩不尽人意,同时袁仲雪先生基于自身特点和个人未来工作重点的考虑,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由此,选择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并具有资金实力的受托方担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稳定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有利于解决股权转让受限的实际情况

  袁仲雪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45,308,486股中的75%属于限售股,该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11.67%,根据双方约定,西湾软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未来六个月内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不超过2%的股权。

  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在2019年9月底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其后在袁仲雪所持股票解除限售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90天内根据市场情况以不超过14元/股的价格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剩余不低于8%的股权,具体转让价格将与袁仲雪先生通过协商确定。因此,表决权委托期间西湾软件拟取得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合计不低于10%股权,能够保证控制权的稳定。

  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安排等原因继续转让公司的股份,则受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为了公司稳定向好经营,维护上市公司、自身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表决权委托具有真实性和必要性,且无对价支付是基于实际情况,按照后续安排,未来若具体实施股权转让仍需要进行对价支付,因此具有其合理性。

  三、袁仲雪如何保证自身权益

  公司回复: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委托期限内,乙方(西湾软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按照软控股份届时有效《公司章程》,以甲方(袁仲雪)的名义行使如下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股东大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3、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股东权利。

  根据上述内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袁仲雪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除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重大权利。

  《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约定,乙方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若受托方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内未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受托方西湾软件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上述约定能够保证袁仲雪先生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未来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与委托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公司回复:

  1、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极小

  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是为了实现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长期发展,实现公司在智能制造、高端工业技术升级,根据双方确认,袁仲雪先生认可受托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经验和实力,受托方及其实际控制人认可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双方的利益一致。

  根据受托方的书面确认,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未来12个月内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受托方将会在与委托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因此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来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极小。

  2、若发生利益冲突,以受托方的决定为准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将其直接持有的软控股份145,308,486股股份(该等股份占软控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15.56%)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与表决权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综上,根据上述约定,未来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其独立行使,若存在与委托方利益冲突时,仍以受托方的表决决定为准。

  3、若受托方决定损害委托方权益,委托方可采取其他措施维护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若因受托方决定超出利益冲突范围而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时,委托方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维护权益。

  五、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及合规性

  公司回复: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内,甲方(袁仲雪)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本协议约定的实施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即构成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3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由上可见,只有当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或不履行约定且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存在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收回表决权委托的情况,因此委托方不存在仅仅因为利益冲突而收回表决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和受托方已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并对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若因发生约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形而收回表决权,也是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具有合规性。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安排

  公司回复:

  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分别在2019年9月底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其后在袁仲雪所持股票解除限售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90天内根据市场情况以不超过14元/股的价格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剩余不低于8%的股权,具体转让价格将与袁仲雪先生通过协商确定。因此,表决权委托期间西湾软件拟取得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合计不低于10%的股权。

  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安排等原因继续转让公司的股份,则受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上述增持计划外,受托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要或为维护控制权稳定等情形下进行增持公司的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受托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问题3、请西湾软件结合自身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人员配置,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方式及董事会席位构成等,说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的方式,后续具体安排,包括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和增持资金来源、是否承诺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受托表决权的权益、12个月后是否存在转让的可能及相关安排等。

  一、西湾软件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人员配置情况

  公司回复:

  西湾软件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暂未开展实体经营活动,公司股东承诺将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实缴。西湾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

  西湾软件的控股股东青岛西湾不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5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未实际经营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西湾软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西湾软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李兆年和杨浩涌先生通过100%控制的西湾管理直接控制西湾软件75%股权;同时西湾软件的董事会成员中李兆年先生为董事长、杨浩涌先生为董事,李兆年和杨浩涌先生实际控制西湾软件董事会;杨浩涌先生为李兆年先生女儿的配偶,系李兆年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综上,本次委托表决权完成后,李兆年和杨浩涌通过西湾软件实际控制软控股份。

  二、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方式及董事会席位构成

  公司回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湾软件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西湾软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权,将视业务发展需要对管理层进行适当调整。软控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任期自2019年5月21日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本次权益变动后,西湾软件拟委派1名非独立董事,并计划由李兆年出任,拟提名1名独立董事。

  西湾软件承诺所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的方式

  公司回复:

  根据西湾软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披露,西湾软件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以及新材料业务发展前景的看好,以更好适用相关市场的升级需求。因此通过本次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西湾软件直接控制软控股份15.56%的股权表决权,其能够通过其支配的股权对软控股份董事会进行改选或增选,并提名其能够支配的董事会候选人,且由于其所支配的股份数量显著超过其他股东或其他方所能支配的公司持股数量,因此亦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现其对软控股份的控制。

  四、后续具体安排

  公司回复:

  1、后续计划:

  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在2019年9月底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其后在袁仲雪所持股票解除限售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90天内根据市场情况以不超过14元/股的价格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剩余不低于8%的股权,具体转让价格将与袁仲雪先生通过协商确定。因此,表决权委托期间西湾软件拟取得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合计不低于10%的股权。

  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安排等原因继续转让公司的股份,则受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上述增持计划外,受托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要或为维护控制权稳定等情形下进行增持公司的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增持资金来源

  西湾软件目前认缴出资10,000万元,根据西湾软件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公司股东承诺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实缴,未来西湾软件可通过股东对西湾软件增资或者提供借款等方式,解决增持的资金来源。西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根据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历及其持有资产情况,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上述增持资金来源合理可行。

  3、是否承诺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受托表决权的权益、12个月后是否存在转让的可能及相关安排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袁仲雪)拟将其直接持有的软控股份145,308,486股股份(该等股份占软控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15.56%)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与表决权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西湾软件)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西湾软件不得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受托表决权的权益。同时根据西湾软件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西湾软件及其股东承诺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受托表决权的权益,12个月后直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受托表决权的权益。

  同时受托方承诺,后续受让的不低于10%的股权自受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减持。

  问题4、由于本次协议签署只涉及表决权委托,不存在股权实质性转让,请你公司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以及相关方确保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软控股份的控制权结构图如下: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西湾软件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5,308,48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西湾软件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同时,袁仲雪通过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4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2019年8月9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仲雪及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软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软控股份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8个月。

  因此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通过西湾软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软控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及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具体分析如下:

  1、李兆年、杨浩涌先生能够对软控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软控股份的控制权结构图中可以看出,李兆年、杨浩涌先生能够控制西湾软件,并通过西湾软件享有软控股份 15.5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保证袁仲雪通过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0.58%的股份保持一致行动。

  软控股份最近三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参会比例统计及西湾软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制的表决权数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

  注:2017 年 12 月 25 日,袁仲雪增持583000股,增持前袁仲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44,725,486 股,增持后袁仲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45,308,486 股,故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前的西湾软件控制的股权数量(股)股数以144,725,486作为计算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6年初至本回复出具日,软控股份共召开15次股东大会,袁仲雪委托给西湾软件的股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比例平均值为81.01%,2018年以来,比例均在80%以上。基于同样的股东参会比例假设,在西湾软件控制的 15.56%的股份表决权的情形下,在软控股份未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将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的影响。

  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软控股份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袁仲雪外,软控股份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其他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李兆年、杨浩涌先生能够通过西湾软件对软控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李兆年、杨浩涌先生能够实质影响软控股份董事会人员构成

  软控股份目前共有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软控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人员构成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湾软件拟委派1名非独立董事,并计划由李兆年出任,拟提名1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经过上述调整后,非独立董事中实际控制人李兆年出任董事,其余3名非独立董事中鲁道夫·沙尔平为西湾软件股东之一,其他董事与原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无关联关系。同时,由于李兆年、杨浩涌先生直接控制软控股份 15.56%的股票表决权,其能够通过其支配的股份对软控股份董事会进行后续改选或增选,并提名其能够支配的董事会候选人,且由于其所支配的股份数量显著超过其他股东或其他方所能支配的公司持股数量,因此亦能够对改选或增选软控股份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软控股份的董事会人选的构成。

  因此,李兆年、杨浩涌先生能够通过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西湾软件后续持股比例较高

  按照承诺,在《委托表决权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间,西湾软件将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不低于10%的软控股份股份。因此,西湾软件最终预计将所持有软控股份不低于10%的股份。软控股份目前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90%,上述持股比例下,西湾软件的大股东地位保持不变,同时预计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完成后袁仲雪先生所持股份与西湾软件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西湾软件所持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承诺,西湾软件对袁仲雪先生剩余减持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亦有助于后续西湾软件保证其控制权稳定。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李兆年、杨浩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相关方确保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回复:

  袁仲雪先生及李兆年、杨浩涌先生及西湾软件为确保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包括:

  1、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袁仲雪未就《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给第三方行使;且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其不得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对应的权利委托第三方管理或行使。

  2、袁仲雪承诺在委托表决权期间,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其他主体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质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前述任何方式协助其他主体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协助其他主体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委托期限内,袁仲雪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未经西湾软件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持或设定质押等担保义务。

  4、根据西湾软件与袁仲雪及其控股公司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软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软控股份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8个月。

  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湾软件拟通过改选或增选董事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进行适当调整,西湾软件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权。

  6、根据西湾软件未来股份增持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计划取得公司不低于10%股份。

  综上,委托人袁仲雪将其直接持有的软控股份145,308,486股股份(该等股份占软控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15.56%)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与表决权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西湾软件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同时西湾软件也将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公司不低于10%的股份,上述措施能够保证李兆年、杨浩涌先生及西湾软件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问题5、本次协议签署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包括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解除条件、未来减持计划等。如不构成,请提供证明材料。

  公司回复:

  1、本次协议签署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9年8月9日,西湾软件、袁仲雪及其控股公司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协议的委托方及受托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2、《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

  鉴于:

  甲方袁仲雪作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持有软控股份145,308,486股股份,持股比例15.56%;同时,袁仲雪持有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鼎辉”)95%的股权,瑞元鼎辉持有软控股份5,417,000股股份,持股比例0.58%,因此袁仲雪间接持有软控股份0.58%的股权。

  基于对各方的认可与信任,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签署本一致行动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软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软控股份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甲方与乙方应保持一致。

  二、甲乙双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

  1、行使向股东大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行使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三、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拟就前述一致行动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甲乙双方内部应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乙方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时按照事先双方协商一致意见或者乙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若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的,也应遵守前述约定。

  五、任何一方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若甲乙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18个月,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均须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因此,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在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的约定,未来减持计划已在前述问题进行了答复。

  问题6、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后续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将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软控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如下:

  问题1、请说明你公司自回购报告书披露至今,本次回购股份的执行情况。若未进行股份回购,请结合你公司2018年底账面货币资金、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说明你公司未执行股份回购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忽悠式”回购问题。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2日分别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的预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时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业绩,拟通过回购股份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采用集中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8-075)。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自2018年11月9日发布《回购报告书》,2019年1月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2019年2月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同月召开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重大事项;原计划2019年3月份发布2018年度定期报告,由于公司新聘任的审计机构与公司第一年合作,工作量较大,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19年4月27日发布定期报告。自2018年11月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起至2018年度定期报告发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等导致限购窗口期较多,可实际回购股票时间较少;另外,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的要求下,同时结合公司的资金安排优先级不同,由于公司需在2019年3月份偿还“16软控债”,为保障能够如期兑付,公司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避免发生无法如期兑付的恶性事件,故在此期间公司未能进行回购事项。此外,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实控人变更事项开始进行筹划,时至2019年8月9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为“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期间,在此期间新实控人就之前提出的《关于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的预案》进行探讨,后续决议将继续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回购计划方案。

  2019年8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22,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最高成交价为6.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0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98,754元(不含交易费用),并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1)、2019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是出于真实需求,受回购股份窗口期等客观因素影响,截至深交所下发问询函时未进行回购,公司近期已按照《回购报告书》计划实施回购,不存在“忽悠式”回购的情形。

  问题 2、你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你公司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对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的披露要求,“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因公司前期未实施回购,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的解读不到位,误认为未进行实施回购就无需披露进展,故未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公司已经要求相关负责人严肃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要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开始实施回购,后续公司将继续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回购计划方案,并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对外披露。

  问题 3、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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