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不存在处于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月按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六)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重要提示”部分,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对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截止日进行更新;

  (二) 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 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在“基金的募集”部分,对基金的募集情况进行了更新。

  (五) 在“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及《基金合同》,披露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六) 在“基金的业绩”部分, 披露了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七)在“其他应披露事项”之“相关基金公告”部分,列明了前次招募说明书公布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9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为3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6日—9月10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2019年9月6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九个开放期,2019年9月6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及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费率为1.5%;当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75%;当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陈思思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址:www.cib.com.cn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2)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9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20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2019年9月6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八个开放期,2019年9月6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费率为1.50%;当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75%;当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5.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陈思思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 1分 很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 2分 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不好,不能满足要求。
  • 3分 一般
    商品样式和质量感觉一般。
  • 4分 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比较满意,符合我的期望。
  • 5分 非常满意
    我很喜欢!商品样式和质量都很满意,太棒了!
点击星星就可以评分了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