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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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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9、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19年9月4日《中国证券报》的《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日期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 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6、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9、 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25%-4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稳健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追求稳健风险的投资人。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虽然本基金定位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并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境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21、 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2、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3、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4、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5、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  007272  )

  2、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

  (2)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自2019年9月9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 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1.00 = 9,910.99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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