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8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关于本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的规定如与其他规定不同,以本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的具体费率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

  2、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