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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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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长罗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因此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邓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8月26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2019年8月25日-2019年8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21日

  6、主持人:董事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54,594,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9,330,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6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5,264,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3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80,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59,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汪衍、李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4,15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7%;反对350,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5%;弃权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2,287,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6%;反对352,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4%;弃权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0,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246%;反对352,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241%;弃权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51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新增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254,134,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5%;反对373,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0,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246%;反对373,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212%;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议案》

  同意254,134,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5%;反对373,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253,01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93%;反对1,494,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9%;弃权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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