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全林先生、何雪英女士、李明华先生、陈群英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及集合竞价系统交易方式的交易以及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的股份被动稀释合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的权益变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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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88,328.2200万股,公司于2017年4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0,577.9387万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
(1)、陈大魁先生及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及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目前,陈大魁先生及陈健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全林先生、何雪英女士、李明华先生、陈群英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