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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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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70号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十六、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一、绪言

  《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景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业务办公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五个部门。其中投研条线包括投资管理部、量化指数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部五个部门;市场条线包括市场部、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营销中心四个部门;运营条线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产品部具有战略引领地位,负责公司产品的全流程管理,监察合规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庆卫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发行司干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业务经理、副处长、处长、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风险总监(副行长),总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总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工作组组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WALL RESEARCH投资策略分析师、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公司(简称AMII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刘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理教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金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MBA项目主任,现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教授,四川金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柏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汪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副总裁,华盛顿资本集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执行董事,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李仆先生,董事,总经理。历任宝钢集团及其下属各金融机构投资部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固收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固收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林育如女士,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室(历经企划部/管理部主管)协理及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企划部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长,硕士学历。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晨星(深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昭棠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宝来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室特别助理,宝来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数投资中心执行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数暨量化投资事业群量化策略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指数投研团队执行副总经理、投资长。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金融机构部证券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合规部法律顾问。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合规部合规法务副总监。

  罗黎军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港股研究员、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港股研究员,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豫皓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员,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华涛先生,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发展经济学硕士,10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分析师,现任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总经理、投研条线分管领导、基金经理)

  金兴健(专户投资部负责人、产品部负责人)

  刘宏毅(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武群(量化指数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陈剑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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