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19]1019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日和2019年5月8日对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秦皇岛污水申请,2019年7月15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19年7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就秦皇岛污水听证情况和陈述申辩材料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讨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减免理由,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秦皇岛污水有以下因素:1、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2、进水量和出水量未发生重大改变;3、积极采取应对措施;4、进水水质超标;5、积极配合工作。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各方因素并参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相关裁量基准,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30万元的行政罚款。
秦皇岛污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秦皇岛污水出水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水质超标所致,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