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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与麦满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1、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浦小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欧浦小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浦小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7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1,870.75元(原告欧浦小贷已预交),由原告欧浦小贷承担。
2、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欧浦小贷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麦满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中心大道兴隆大街兴隆五巷8号的房产证号为1117010891的房屋所有权。欧浦小贷于2019年8月1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麦满林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欧浦小贷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麦满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中心大道兴隆大街兴隆五巷8号的房产证号为1117010891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与麦辉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1、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浦小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欧浦小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浦小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8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2,089.38元(原告欧浦小贷已预交),由原告欧浦小贷承担。
2、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欧浦小贷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麦辉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中心大道兴隆大街兴隆五巷5号的房产证号为1117010892的房屋所有权。欧浦小贷于2019年8月1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麦满林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欧浦小贷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麦辉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中心大道兴隆大街兴隆五巷5号的房产证号为1117010892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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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606民初119224号之一。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606民初119224号之二。
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之一。
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之二。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