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9年上半年,公司围绕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带领下,不断加强公司治理、提升管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注重环保管控,实现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2101730.64万元,总负债1004953.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044053.2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40362.04万元,营业利润73947.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740.31万元。
安全生产方面:公司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创建工作,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及“三个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对检维修及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为公司的稳定与长久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环保管控方面:公司围绕创建“节能和减排一流企业”目标,通过制定相关环保治理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成立环境联合督查行动组开展专项整治、推进环措项目建设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的环保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环保指标均控制在排污许可证指标范围内,环保设施同步运行率100%,工业废物处置利用率100%,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煤炭采购方面:公司围绕“调结构、稳价格、保需求、稳库存、提质量、降成本”六大任务目标开展工作,坚持以火车煤为主、公路煤为补充,以集团煤为主,地采煤为补充,稳定焦炭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将煤炭库存运行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焦炭销售方面:公司通过山西焦煤集团焦炭统一销售平台,积极调整销售计划、推行网上竞价、加强客户沟通、创优售后服务等措施。在做好焦炭销售工作同时,公司仍坚持“控风险、建平台、拓市场”原则,积极开展外采统销业务。
化工供销方面:公司转变销售观念,及时调整布局,拓宽化工产品铁路销售渠道,降低销售和物流成本;通过在线竞拍和竞价销售,降低化工原料采购价格,提高化工产品销售价格,争取效益最大化。
绩效考核方面:公司继续实施契约化管理,通过签订契约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导向,倒排工作计划,充分调动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职工创新创业活力,为全面推进契约化管理奠定夯实基础。
对标管理方面:公司针对生产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从总体目标、组织机构、对标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完善对标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运作,提升服务和工作效率,实现降成本、增效益的目标。
非公开发行发面:2019年1月24日,公司向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共计83,879,42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3,879,420股,总股本增至1,516,048,020股。本次发行未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根据该通知,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等。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2019年1月1日,本公司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法”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③租赁应收款;
?④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形外,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于2019年1月1日,金融资产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结果对比如下:
单位:元
■
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金融工具分类和账面价值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
说明:
A、本公司管理企业流动性的过程中会在部分应收票据到期前进行贴现或背书转让,并基于本公司已将相关应收票据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相关交易对手之后终止确认已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本公司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因此,于2019年1月1日,1,066,236,136.89元的应收票据被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报(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中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6、应收款项融资)。上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无重大差异,故本公司未调整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B、本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少量应收账款通过保理进行出售,由于价值相对于应收账款总额非常小,管理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仍然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因此2019年1月1日之后本公司应收款项的分类仍为摊余价值计量,列报为应收账款;
C、于201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17,533,820.00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7,533,820.00元;于2019 年1 月1 日,出于战略投资的考虑,且该部分投资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预计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出售的情况下,本公司选择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应地,本公司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729,886.42元调整期初其他综合收益;将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17,533,820.00元从期初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本公司将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8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2019年年初损失准备之间的调节表列示如下:
单位:元
■
说明:
D、于2018 年12 月31 日,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8年年末应收票据不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故未计提应收票据减值准备;于2019年1月1日,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银行承兑汇票坏账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未计提减值准备;于2019年1月1日,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考虑历史损失率并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调整预期信用损失率,因无商业承兑汇票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E、于2018 年12 月31 日,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8年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减值准备为17,533,820.00元;于2019 年1 月1 日,该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来计量,将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17,533,820.00元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其他综合收益。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办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期本公司不涉及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所述的事项。
综上,报告期内,除上述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38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由李峰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与会董事同意2019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全文及其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临2019-040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公司决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票0票,反对0票。
详见公司临2019-041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股票代码:600740 股票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39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人,实际出席6人,曹玲监事因事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景春选监事会主席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景春选监事会主席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3、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参与编制报告和审议的人员能恪尽职守,扎实工作,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公司决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40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2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8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4,99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51,008.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75250188000582290的人民币账户中,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720.00万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288.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3)第110ZA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2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79,42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9,999,974.60元,扣除承销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1,385,574.94元,已由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75310188000324235的人民币账户中。
2019年1月1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22,489.50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34,774.3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27,798.50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6,975.82万元)。
2、2019年上半年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募集项目总计0.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22,489.50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34,883.11万元(其中募集资金27,798.50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7,084.61万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止2019年6月30日,已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60,000.00万元,置换转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3,138.56万元,转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补充流动资金16.15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2.3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0.00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2.37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11年9月7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对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12月6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34,885.48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7,084.61万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为18.51万元。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尚未支取的募集资金利息余额(扣除手续费)2.37万元。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1.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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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41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准则修订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文件的编报要求,公司主要变更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的列报:
1、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
(二)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
(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修订稿明确了非货币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如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CAS 14)、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2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金融资产(CAS 22、CAS 2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CAS 2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权益性交易。
(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此次修订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其他修订。重新定义“货币性资产”,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等。
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
(1)修改债务重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修订后的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3)债务重组损益不属于营业外收支。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会计准则修订
1、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等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