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3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1)1号案的涉案金额: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5,200元,由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99,120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080元。
(2)2号案的涉案金额: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210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3号案的涉案金额: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3,600元,由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今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虚假宣传纠纷一案(“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5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今日收到最高院关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一案(“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今日收到最高院关于加多宝中国虚假宣传纠纷一案(“3号案”)《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1号案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关于1号案的日期为 2015 年9月1日、编号为“2015-086”的一审判决公告,日期为 2016 年9月5日、编号为“2016-049”的二审判决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武汉加多宝、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丰彩公司”)和潇湘晨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案件。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15 年9月1日、 2016 年9月5日的公告。
(二)2号案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关于2号案的日期为 2013 年12 月20日、编号为“2013-059”的一审判决公告,日期为 2014年7月17日、编号为“2014-038”的公告,日期为 2015年12月15日、编号为“2015-109”的二审判决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案件。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13年12月20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5日的公告。
(三)3号案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关于3号案的日期为 2014年8月4日、编号为“2014-043”的一审判决公告,日期为 2015年12月28日、编号为“2015-111”的二审判决公告,内容有关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加多宝中国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民事诉讼案件。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14年8月4日、2015年12月28日的公告。
关于1号案,再审申请人武汉加多宝、加多宝中国因与被申请人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广州市山源广告有限公司、湖南新金孚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9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关于2号案,再审申请人广东加多宝因与被申请人广药集团、一审被告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关于3号案,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与被申请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 0031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再审判决结果
(一)1号案再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94号民事判决;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
3、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
4、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5、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
6、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在指定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5,200元,由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99,120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0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号案再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3、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210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3号案再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
2、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
3、驳回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3,600元,由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