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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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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81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盛世天城《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合同约定固定工程价款为23,890,974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214,774元。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6,214,77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分拖欠时间段、拖欠金额计息至款清息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累计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金宇房产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304民初1151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金宇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金宇·盛世天城”内装修改建工程的工程款16,214,774元

  2、限被告金宇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进行分段计算,第一阶段:以22,696,4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第二阶段:以16,020,2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第三阶段:以17,214,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第四阶段:以16,214,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清息止)。

  3、驳回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8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88元,由被告金宇房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金宇房产针对上述判决,准备提出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上诉材料。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的应付款项账面都有记载,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将根据案件最终的判决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304民初115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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