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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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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345,535,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87,204,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58,33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1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17,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7,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两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罗凌先生、廖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罗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342,022,42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3%,罗凌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84,514,57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90%。

  2.02 选举廖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342,022,42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3%,廖垚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84,514,57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90%。

  本次增选董事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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