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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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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9]139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戴兴卓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IBM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国CSI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学士,EMBA。曾任国金证券营销中心销售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2017年8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学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6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张璞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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