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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对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8号)和《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9号)(以下统称“《决定》”)。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告披露后若收到相关文件,将及时转送至四川证监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决定》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8号)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你公司作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时,与蕙富骐骥共同向汇源通信出具《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公开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以增强汇源通信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股权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其后,你公司和蕙富骐骥先后两次申请延长重组承诺期限并经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承诺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24日。但是,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汇源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同时,你们申请继续延长重组承诺期限的议案未能获得汇源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2.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在目前形势下,能否继续履行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如能,请说明承诺履行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不能,请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9号)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11月,你单位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时,与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共同向汇源通信出具《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公开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以增强汇源通信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股权实际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其后,你单位和汇垠澳丰先后两次申请延长重组承诺期限并经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承诺期限延至2019年6月24日。但是,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汇源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同时,你们申请继续延长重组承诺期限的议案未能获得汇源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2.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在目前形势下,能否继续履行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如能,请说明承诺履行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不能,请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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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