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22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2日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华新01(136647);
3、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55 号文核准发行;
6、债券期限:5 年期;
7、债券利率:4.7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
10、付息日:每年8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096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19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华新01”的票面利率为4.79%,每手“16华新01”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7.9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1日
2、付息日:2019年8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9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华新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32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90元(税前)。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李占新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F19
联系电话:13507235392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肖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83321292
传真:010-83321155
邮政编码:100034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上海)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4日
附表:“16华新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