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法院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1,706.1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系国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与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国贸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贸公司收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6月26日,厦门港务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湘电上海国贸的《销售合同》,返还货款人民币15,510,495.6元,支付违约金1,551,049.56元,要求国贸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港务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厦门港务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销售合同》,厦门港务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5,510,495.56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厦门港务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退还上述货款。
同时以湘电上海国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国贸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国贸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确认《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DSH20190416XMGW)自法院送达本起诉状副本至被告湘电上海国贸之日起解除;
②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向原告厦门港务返还货款15,510,495.60元并支付相应货款利息(利息以155,10,495.6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法院送达本起诉状副本至被告湘电上海国贸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向原告厦门港务支付违约金1,551,049.56元;
④判令被告国贸公司对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的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三、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定于2019年9月16日开庭。湘电上海国贸已经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中止案件诉讼申请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法院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