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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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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南北企业咨询

  南华资本为南北企业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北企业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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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海港大宗

  南华资本持有海港大宗25%股权,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港大宗45%股权,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海港大宗30%股权。海港大宗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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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南华基金

  南华基金系南华期货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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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8年11月15日,南华基金设立南华基金浙江分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000万股,最终发行股数和发行价格将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新股发行股数确定。2016年4月2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2017年3月8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2018年3月2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2019年2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概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本次拟用于补充资本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8,231.43万元,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子公司;

  2、增设营业网点;

  3、补充公司及子公司资本金;

  4、开展创新业务;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6、兼并收购。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创新业务的审批进度及额度、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节  风险因素

  一、主要风险

  (一)与公司经营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3、利息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5、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风险

  6、公募基金业务风险

  7、境外金融业务波动风险

  8、风险管理业务风险

  9、业务创新风险

  10、业务资格被取消或暂停的风险

  11、境外监管风险

  12、房屋土地权属及使用风险

  13、地域集中风险

  (二)与公司管理相关的风险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2、合规风险

  3、信用风险

  4、净资本管理风险

  5、流动性风险

  6、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7、分类监管评级变动的风险

  8、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的风险

  9、员工道德风险

  10、声誉风险

  11、商标使用风险

  12、居间人管理风险

  13、洗钱或其他不正常活动风险

  14、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

  (三)与我国期货行业相关的风险

  1、行业竞争风险

  2、政策法规影响的风险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股价波动风险

  (五)其他相关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2、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风险

  3、股东资格无法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4、重大诉讼、仲裁和监管调查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及债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南华期货签署的资产管理正在履行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6份、横华国际资产正在履行的初始委托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份、南华期货签署的初始委托金额大于500万元的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3份、横华国际资产签署的初始委托金额大于500万元的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1份;联合竞买协议1份、联合竞买人《协议书》1份;建筑设计服务合同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施工合同》1份;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求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家银行签订的金额大于500万元的存款合同。

  本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2015年4月29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次级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

  截至2015年8月25日,公司已经完成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次级债,金额为4.5亿元,期限为3+1年,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2015年度次级债券已于2015年10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

  201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次级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延长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次级债券期限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次级债券的期限由3+1年延长至5+1年。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横华国际期货及其附属公司与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名称诉讼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横华国际期货(原南华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横、华国际证券(原南华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横华国际外汇(原南华外汇(香港)有限公司)、横华国际(原南华投资顾问(香港)有限公司)、横华国际资产(原南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横华国际科技商贸(原南华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存在一起已经了结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2月10日,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South China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及旗下公司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向南华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现横华国际期货)及其附属公司等六家公司发起有关被告方公司名称的诉讼,案件编号为HCA2510/2014,申请禁止被告方各公司名称中的“南华”及“NANHUA”等字样在香港使用。2014年12月16日,被告方收到香港高等法院关于原告方就案件HCA2510/2014申请临时禁制令的传票,申请禁止被告方各公司名称中的“南华”及“NANHUA”等字样在香港使用。

  2015年1月21日,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South China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及旗下公司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向公司发起有关商标事项的诉讼,案件编号为HCMP100/2015。

  2015年2月23日,根据诉讼双方要求,香港高等法院下达命令,同意将名称诉讼HCA2510/2014及商标诉讼HCMP100/2015合并审理。合并诉讼的原告方不变,而被告方则为横华国际期货等六家公司及南华期货,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禁止被告方各公司名称中的“南华”及“NANHUA”等字样在香港使用,宣告诉讼涉及的商标无效以及赔偿原告方的损失等。

  2015年3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原告方对被告方的临时禁制令申请进行正式审讯,原告方未能获得法院向被告方颁布临时禁制令。而被告方亦向法院承诺遵守特定条件,直到合并诉讼审讯结束为止。

  2015年7月3日,被告方与原告方就诉讼事宜开展和解程序,由双方指定的律师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2015年7月13日,被告方南华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南华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南华外汇(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外汇有限公司、南华投资顾问(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16日,南华商贸(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6日,横华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2日,横华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更名为横华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2015年9月,被告方与原告方开展第二次和解,并于2015年11月19日双方达成一致。2015年11月20日,双方将和解协议递交法庭确认,2015年11月26日法庭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依据和解协议,被告方将向原告方支付100万港元赔偿款及350万港元诉讼相关费用,承诺撤销在香港注册商标,及在香港不再使用“南华”、“南華”及“nanhua”等易与原告方产生混淆的名称。2015年12月22日,公司已向原告方支付完毕100万港元赔偿款及350万港元诉讼相关费用,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在香港撤销了相应注册商标。

  该等诉讼已和解并实际执行完毕,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未产生实质影响;前述境外子公司更名未造成客户实质性流失,子公司相应业务资质更名手续已全部完成。更名以来,发行人国际期货业务经纪客户数分别为10,192户、11,294户以及12,722户,呈逐年上升趋势。前述诉讼和子公司更名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情况

  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一家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股份代号为00619),根据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公告的2018年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共控制30家公司,分别为Car Plus Limited 、Capital Publishing Limited、Capital CEO Limited、Capital Entrepreneur Limited、金威时有限公司、旭茉有限公司、Jessicacode Limited、JMEN Limited、百鸿连贸易有限公司、南华金业有限公司、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南华外汇有限公司、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南华财务有限公司、南华财务及管理有限公司、南华财务(代理人)有限公司、南华贵重金属有限公司、南华资料研究有限公司、南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建聪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南华融资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南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South China Securities (UK) Limited、儿童快报周刊有限公司、ZYC Holding No.1 Limited、蓝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和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华物业信贷有限公司、南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中境内公司共2家,分别为蓝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境内联营公司共2家,分别为上海华威创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五家境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蓝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蓝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展才,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1109室,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

  2)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3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赛娥,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28号3楼,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3)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为5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德,住所为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07号,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金、银、铂及珠宝首饰、工艺品、礼品及其相关的售后服务、促销服务。

  4)上海华威创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威创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展才,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A0785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

  5)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展才,住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2层办公室232房间,经营范围为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演出及演出经纪除外);影视策划咨询;动漫设计;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设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礼仪服务、翻译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摄影器材销售。

  (3)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内注册商标的情况

  根据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sbcx/),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威时有限公司、百鸿连贸易有限公司、南华金业有限公司、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南华外汇有限公司、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南华财务有限公司、南华财务及管理有限公司、南华财务(代理人)有限公司、南华贵重金属有限公司、南华资料研究有限公司、南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建聪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南华融资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南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South China Securities (UK) Limited、蓝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华物业信贷有限公司、南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Jessicacode Limited、JMEN Limited、ZYC Holding No.1 Limited均未持有境内注册商标,上海华威创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件境内注册商标,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在境内持有22件境内注册商标,旭茉有限公司在境内持有15件境内注册商标,儿童快报周刊有限公司在境内持有2件境内注册商标,Car Plus Limited在境内持有4件境内注册商标,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境内持有5件注册商标,Capital Publishing Limited在境内持有2件境内注册商标,Capital CEO Limited在境内持有1件境内注册商标,Capital Entrepreneur Limited在境内持有1件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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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境内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不存在侵犯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或商号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与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商标纠纷。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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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南华资本、南华基金在中国境内使用“南华”商号未侵犯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或商号。

  2、顾楚浩、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许敏红与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顾楚浩、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许敏红分别于2015年3月3日、2014年9月1日、2013年10月10日在南华期货开立期货经纪账户,签署了开户相关文件,包括“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顾楚浩、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许敏红在开户完成后,私下与公司海宁营业部(海宁营业部已于2017年9月1日更名为“桐乡营业部”)前员工签署了理财合同。事后经查,合同及合同上所盖的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公章系伪造。

  2015年7月31日,公司就海宁营业部伪造公章事项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于2015年8月3日就印章伪造案进行立案侦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

  2015年10月之后,上述三客户先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顾楚浩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支付委托理财本金损失3,087,274.35元、预期固定收益76,9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3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嘉商初字第18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后顾楚浩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5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诉((2016)浙民终字240号),维持原裁定。

  2017年8月7日,顾楚浩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南华期货支付委托理财款本金损失3,087,274.35元、预期固定收益669,1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2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4民初238号),判决驳回原告顾楚浩诉讼请求。顾楚浩不服一审判决部分提起上诉,2018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顾楚浩对本案的上诉请求。2018年7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2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楚浩不符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75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顾楚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顾楚浩的再审申请。

  (2)2016年10月,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支付初始资金损失857,241.63元、初始资金收益22,500元、违约金337,820.7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1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150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3、2017年1月,许敏红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无效,判令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向其返还本金2,707,272元及利息152,960元,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支付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南华期货承担,并由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1月17日,南华期货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浙04民初42号)以及起诉状副本。许敏红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3月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华期货和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就许敏红提交的证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3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4民初42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印章伪造案件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2019年5月5日,许敏红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南华期货桐乡营业部(原南华期货海宁营业部)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无效,判令南华期货桐乡营业部向其返还本金2,707,272.4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576,578.09元,南华期货桐乡营业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支付义务的,由南华期货承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沈晨君和樊肃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名被告和两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许敏红的起诉,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3、横华国际期货诉金林辉的合约纠纷

  2016年11月,横华国际期货就金林辉拖欠平仓费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3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判决(民事诉讼2016年第5448号),判定金林辉向横华国际期货支付60,860美元和利息及诉讼费用7,130港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横华国际期货仍在追讨该等费用。

  4、南华资本与上海玖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一”)、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的金融类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15日,南华资本(“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就其与被申请人一基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保证协议》的金融类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并请求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一偿还南华资本8,587,237.27元,并按照年化8%的利率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一赔偿南华资本因该案件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3)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偿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共同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2019年3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925号),裁决被申请人一向南华资本支付本金8,587,237.27元,利息131,749.39元,由被申请人一承担南华资本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该案仲裁费用。

  5、南华资本(“申请人”)与深圳市世纪盛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金融类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15日,南华资本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就其与被申请人基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保证协议》及《产品清单变更补充协议》的金融类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并请求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偿还南华资本334,317.45元,并按照年化10%的利率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赔偿南华资本因该案件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3)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2019年4月1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被申请人向南华资本支付本金334,317.45元,利息9,525.7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南华资本的律师费和该案仲裁费用。

  6、南华资本与上海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南华资本与上海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署《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南华资本为被告一采购钢材,被告一应按时支付货款,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一上述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南华资本就被告一逾期未支付上述合同项下全额货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南华资本给付货款12,412,554. 51元,并按照年化12%支付自销售结算单出具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2019年7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沪0110民初7469号),判定上海汉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南华资本支付货款8,662,554.51元,并赔偿南华资本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12,412.55元,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不存在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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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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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书,该等文书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整套发行申请材料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下列地点查阅整套发行申请材料和有关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定安名都2、3层

  联系人:钟益强

  联系电话:0571-87839234

  传真:0571-88385371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周宇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930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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