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天原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4361)将于2019年8月15日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8.00元(含税)/张。本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14日,凡在2019年8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8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天原01。

  3、债券代码:114361。

  4、发行规模:2.8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8.0%。

  7、发行价格(每张):100元。

  8、起息日:2018年8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5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各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按年计息、按年支付,单利计息、不计复利。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并在兑付日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8天原01”的票面利率为 8.0%。每手“18天原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4日。

  2、除息日:2019年8月15日。

  3、付息日:2019年8月1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8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天原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债券发行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罗云

  联系人:杨晓梅

  电话:0831-5980666

  传真:0831-5980823

  邮编:644005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人:王宇翔、陈韵伊

  电话:028-86148785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 楼

  邮政编码:51803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