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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2,062,404.7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19年8月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闽02执797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104.76万元,并要求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对上述债务的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0”号公告。
在诉讼过程,公司与湖北厦工、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协商和解,约定陆续偿付公司欠款。直至2017年3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闽02民初681号】时,湖北厦工尚欠公司货款3,787,565.0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4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湖北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8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强制湖北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2,062,404.71元、资金占用费7,001,300.44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9年7月19日,应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强制湖北厦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强制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对湖北厦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强制执行及因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湖北厦工、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共同承担。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正式受理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6年对上述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日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预计价值大于所欠剩余货款本金金额,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计提坏账准备。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