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2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02号《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本公告中简称“关注函”),关注函同时在深交所官网公开。深交所要求公司对2019年7月30日公告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说明,现将关注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公司以列表的形式补充披露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用途、开设账户的单位名称、被冻结金额、被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等,并请公司结合业务开展、生产运营、资金预算等方面详细说明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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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业务量较少、被冻结金额较小,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已与执行冻结的法院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沟通了相关情况,并会同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商讨、推进应对措施。
2、请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
回复:
经公司自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3、请公司说明震旦纪申请破产保护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超额亏损,并结合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及净资产为负数的可能性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新疆阿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蒙能源”)签署的《投资设立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协议书》约定:组织形式为合作社(COOP),各出资人以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不对出资人的债务负责。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
鉴于:(1)公司在阿蒙能源和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以下简称“震旦纪能源”)两个层面均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按照投资协议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2018年度公司对参股震旦纪能源(直接持有其28%财产份额)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投资损失14,147.63万元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参股阿蒙能源(间接持有震旦纪能源3.25%财产份额)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250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震旦纪能源申请破产保护,公司承担的损失不会再增加、更不会产生超额亏损,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年度经营计划有序开展,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持续好转,力争2019年实现油服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根据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和全面预算,预计2019年末出现亏损和净资产为负的可能性极小。
因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或者经审计后净资产为负,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一)和(二)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而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4、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暂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贵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