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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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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19-052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兆益科技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益科技”)原股东韩毅、李秀荣、田平庄、钟乐曦、易守明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此后公司依法就上述事项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01月13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兆益科技原股东韩毅、李秀荣、田平庄就上述案件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民事反诉状》等相关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二、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反诉案件当事人

  反诉原告1(本诉被告):韩毅

  反诉原告2(本诉被告):李秀荣

  反诉原告3(本诉被告):田平庄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和玉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29栋

  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受理的反诉被告诉三反诉原告及钟乐曦、易守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01民初192号】,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提起反诉。

  (二)反诉原因

  由于反诉被告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的第二、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无法成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三)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三反诉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股权转让款1496.32万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三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99.6万元;

  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三反诉原告为处理本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6万元;

  4、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影响

  目前兆益科技的生产经营情况持续、稳定,上述事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川01民初192号】;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2号】及《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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